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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详情如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发改环资〔2026)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发改环资〔2026)7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能源局2025年1月5日附件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贵州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验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市(州)及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部门(以下简称“节能审查机关”)分别负责。(一)电力生产、煤矿、煤炭洗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由能源部门负责;(二)制造业领域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三)除上述(一)、(二)规定范围之外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