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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蚌埠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2日(《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为做好与省办法衔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限缩短至10个自然日)。全文如下:蚌埠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节能监察、行政执法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市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县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对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计算年综合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增量时,改建和技术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煤炭消费量以五年规划期基期年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的能源消费、煤炭消费数据为准(对部分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等进行改建和技术改造的,由企业根据基期年实际情况确定,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基期年项目尚未投入生产的,以改建和技术改造前一年统计数据为准。省级权限节能审查项目中,建设地点位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的,由自贸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承接实施节能审查,并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同步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级及市级以上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县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非“两高”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并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


